一、施工场地生活区未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第5.1.2条: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二、临时照明灯直接安装固定在钢管支架上,钢管支架未做接地。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8.1.6条: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1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等I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2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接线盒。
三、车间地面缺失逃生指示。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四、消防指示灯插头未插入插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版)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变压器房没有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低压配电房缺应急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六、景观照明灯具:高度低于2.3m金属吊架上安装的日光灯,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没有接地。【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9.1.6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七、石油化工企业,在潮湿受限空间内作业使用普通照明。
【依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50484-2019)4.6.3条行灯照明应采用Ⅲ类灯具,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电压不应大于24V。在潮湿环境、受限空间内,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八、非持续性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电源工作时未处于点亮状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3.12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九、吊车照明设备损坏。
【依据】《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第18.1.2.i条:在每次换班或每个工作日的开始,对在用起重机械应按其类型针对下列适合的内容进行日常检查:检查照明灯、挡风屏雨刷和清洗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