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消防隐患排查之应急照明灯(二)

6.隐患描述: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等位置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9条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7.隐患描述: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3条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8.隐患描述:化工企业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11.3.1条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3)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9.隐患描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等重点消防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11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隐患描述:锅炉房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11.隐患描述:建筑施工坑井、拐弯处、操作区域等位置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10.2.2条照明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高层构筑物内的走道、拐弯处、安全出入口、楼梯间、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3)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发布于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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