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首日就摔伤,长沙一灯饰公司被判赔18.8万余元

5月8(记者杨昱通讯员周智勇文天骄)用工单位没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上班第一天就受伤了,这个工伤责任到底谁买单?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从事外墙夜景照明灯具安装的刘一品上班首日,不幸从高处摔伤,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未给员工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面临着18.8万余元的工伤、医疗等赔偿责任。

2018年6月17日,刘一品来到明亮公司应聘照明灯安装工作,在双方谈好相关工作事宜后,公司让他第二天来上班。18日,刘一品赶到公司所承揽的工地,负责安装外墙夜景照明灯具,不慎从高空中摔伤。

治疗出院后,刘一品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经认定,刘一品此次受伤为工作,构成九级伤残。对此,明亮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刘一品上班第一天,还没签劳动合同,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经复议,省人社厅仍确认刘一品此次受伤构成工伤。

拿着工伤认定,刘一品找明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始终没有谈拢。随后,刘一品将明亮公司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诉请判令明亮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2218.8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一品系明亮公司雇请在其项目工地从事外墙夜景照明灯具安装的安装工,虽然只工作了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不影响对其劳动关系的认定。

明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由于明亮公司没有为刘一品购买工伤保险,刘一品在明亮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应由公司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明亮公司向刘一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8556.8元。

“上班第一天”或者“试用期”受伤,用人单位都要担责

“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该案承办法官陈泽春说,刘一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在用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或心存侥幸,在员工入职时或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将由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上班一天”或者“未转正”都不能作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理由,用人单位风险大,工伤保险不能少。

发布于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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