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接的订单,安装灯具时发生意外摔伤,责任谁来担呢?

引言:在网络平台上,灯具安装师傅“接单”后,提供上门服务。

作业过程中不料发生意外,责任该谁来承担?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过错,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运营一灯具、卫浴等产品售后安装服务信息推送平台。

某网络科技公司是XX市域内的承包商,负责该区域内网购灯具、卫浴售后安装服务订单的承揽业务。将安装订单指派给区域内在信息公司注册的安装师傅,再按业务量的2%支付使用费给信息公司,并依据安装师傅完成的业务量收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

2019年2月20日,川建国在信息公司的APP平台上注册了接单会员。可以根据个人时间决定是否接收平台推送订单,负责灯具、卫浴安装。

信息公司为川建国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2年5月25日,哈里斯在网上购买了灯具,网店将灯具安装服务推送到信息公司APP平台。之后,经网络科技公司派单,由川建国负责安装。

2022年6月15日,川建国与哈里斯预约了安装事宜。次日,来到哈里斯家安装灯具。

哈里斯家顶楼天台与三层阁楼之间过道上的室内楼梯尚未安装,川建国在顶楼阁楼安装灯具过程中,因抱的纸箱所装灯具遮挡住了视线,进入阁楼房门时踩空了,掉落到哈里斯家的二楼地板上。川建国因此受伤,灯具也受损。

随后,川建国将信息公司、哈里斯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25.9万余元。

信息公司辩称: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之后,法院追加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

审理经过及以案释法

一、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单公司、客户及安装师傅均有责任。

1、川建国与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信息公司,是灯具、卫浴等产品售后安装服务信息的发布平台,主要起信息推广的作用,向全国范围内特定区域发布因网络销售产生的附加安装服务信息,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该公司不负责安装师傅的指派、管理。川建国作为灯具安装师傅,通过“接单”方式提供安装服务,信息公司对其工作地点、内容无要求,双方也没有约定固定的工资数额或底薪,而是按具体的接单数量确定工作量、计算具体报酬,人身依附关系不强。

在该受伤事件中,信息公司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2、川建国与网络科技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网络科技公司,是指派订单的,川建国从网上接单后,应视为他加入了网络科技公司承揽业务的一部分,即受雇于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具体灯具安装业务。川建国按件收取费用,网络科技公司根据他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川建国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哈里斯采购的灯具价格包含了安装费用,但作为接受服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她的二楼阁楼通道上两扇房门之间,未安装楼梯及扶手,为悬空状态,上到阁楼安装灯具时,容易疏忽踏空酿成事故。哈里斯对于安装地点的高度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对川建国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川建国在抱纸箱所装的灯具时,遮挡了视线,导致其对前方及脚下情况不明。但是,作为长期从事安装灯具的专业师傅,本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经过法院核算后,确定川建国的合理损失为21.9万余元。综合全案的事实及各方过错,法院认定,对于川建国的损失,其本人自行承担40%,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哈里斯承担20%。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哈里斯分别赔偿川建国8.7万余元、4.3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哈里斯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以案释法

安装师傅通过网上“接单”后,在提供安装服务过程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如何认定包括接单员(安装师傅)、消费者(网购者)、平台、网络信息提供者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如何划分法律责任,是审理的关键。

从法律关系角度,健康权纠纷既能涵括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又能覆盖适用过错责任的普通人身侵权纠纷。

具体到该案,一方面,川建国与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民法典》虽然没有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导致提供劳务者本人受到伤害,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不可否认单位与个人之间除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还普遍存在大量的零散、短期、灵活的用工形式,实际上为雇佣关系,单位为雇主。《民法典》规定了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归责条款,但导致劳务人员自己损害的却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归责原则,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导致提供劳务者自己受到伤害的案例,以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从川建国受伤的原因来看,网购者即哈里斯没有提供基本的安全安装环境,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川建国本人过于自信,抱装灯具的纸箱时致视线被遮挡,存在重大过失。从适用过错责任的普通侵权角度分析,造成川建国本人受伤,健康受损,哈里斯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因川建国本人的过错,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以健康权纠纷审理该案,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相对减轻单一法律责任主体的承担份额,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来自于《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92条第1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布于 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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